如今,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人们记录生活、表达情感的重要平台,但是否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任何言论,甚至侮辱、诽谤他人呢?近日,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、发布他人隐私信息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,判决发布者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贾某公开赔礼道歉。
2021年3月至8月,刘某在某酒店实习期间,与贾某在工作上产生矛盾。后来,刘在他的朋友圈中发表了贾在演讲和行为期间的作品,并公布了贾的私人信息。这句话在贾的工作单位传开了。贾某为维护企业自身进行合法用户权益,起诉至临湘法院。
法院认为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。侵害他人名誉权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刘某冲动之下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发布了不当以及言论,其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贾某的信用,实属一些不当。因小芳的行为给购物广场造了一定的负面影响,其应公开向购物广场进行道歉,以消除其行为带来的影响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,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、便利、覆盖广的特点,公民发表的一切言论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进行广泛的传播。不论是在微信朋友圈,还是微信群、QQ群等网络平台,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一旦越过法律“红线”,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